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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慧琴与王新菊、朱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琴,王新菊,朱礼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44号原告吴慧琴。委托代理人黄冰钰,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王新菊,1973年11月30日。被告朱礼明,与王新菊系夫妻关系。原告吴慧琴诉被告王新菊、朱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徐守炜、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慧琴的委托代理人黄冰钰、被告王新菊、朱礼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慧琴诉称:2013年4月7日,被告朱礼明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月息2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承诺于2015年7月还款,并于2015年4月1日重新出具了新的借条,但至今仍未还款。故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7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按月息2%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吴慧琴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二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二:银行转账凭证一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转款的事实;证据三:婚姻登记审查表一张,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朱礼明辩称,2015年7月换条,原来的条子也未收回,但现在还不了钱,之前别人欠我3.5万元工程款,我把欠条给了吴慧琴,让她去要钱,抵借款3.5万元,吴慧琴拿到条子,但不知道要没要到钱,条子也未还给我。被告王新菊辩称,不知道,不清楚这个事。被告王新菊、朱礼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新菊、朱礼明对原告吴慧琴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被告朱礼明向原告吴慧琴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000元。当日,被告朱礼明向原告吴慧琴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4月21日,朱礼明重新向原告吴慧琴出具借条,后因原告吴慧琴索要无果,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王新菊、朱礼明于2007年4月1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朱礼明向原告吴慧琴借款10万元,有借条、转款凭证为证,借款属实,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吴慧琴主张被告朱礼明按月息2000元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礼明向原告吴慧琴借款时与被告王新菊系夫妻关系,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新菊对该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菊、朱礼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慧琴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诉讼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新菊、朱礼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罗 军审 判 员  徐守炜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