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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沙红杰与赵金平、路继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红杰,赵金平,路继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4号原告沙红杰,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赵金平,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路继宗,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法审理原告沙红杰与被告赵金平、路继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红杰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沙红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