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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刑初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2刑初第8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城固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经济办主任、镇移民办副主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雅小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似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陕西省在陕南开始实施移民搬迁工作。2011年8月,城固县某某镇政府成立了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被告人吕某某任镇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镇移民搬迁工作资料审查、上报等具体工作。2012年7月,该镇XX村委会为了套取国家移民搬迁工程补偿款,将该村不符合移民搬迁补助条件的12户资料上报给吕某某进行审查,被告人吕某某没有按照省市县镇关于确定移民搬迁对象政策的规定办事,没有对移民搬迁户进行入户调查、实地走访,没有按规定公示,便在汉中市陕南移民搬迁对象审批表上签署“符合条件,同意搬迁”意见,并加盖了某某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送县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致使该镇XX村委会套取国家移民搬迁补助款60万元。上述事实,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陕西省在陕南开始实施移民搬迁工作。2011年8月,城固县某某镇政府成立了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被告人吕某某任镇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镇移民搬迁工作资料审查、上报等具体工作。2012年7月,该镇XX村委会为了套取国家移民搬迁工程补偿款,将该村不符合移民搬迁补助条件的12户资料上报给吕某某进行审查,被告人吕某某没有按照省市县镇关于确定移民搬迁对象政策的规定办事,没有对移民搬迁户进行入户调查、实地走访,没有按规定公示,便在汉中市陕南移民搬迁对象审批表上签署“符合条件,同意搬迁”意见,并加盖了某某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送县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致使该镇XX村委会套取国家移民搬迁补助款6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身份信息,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某某镇政府文件、证明证实,吕某某在负责镇移民搬迁工作中,负责全镇移民搬迁工作资料审查、上报,办公室日常工作,下达每周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并跟踪检查落实,统计上报工作进展收集报审各种工作资料,建好工作台账;移民搬迁工作具体由杨X、吕某某负责,白XX、杨XX只是挂名,没有做移民搬迁工作。(3)省市县镇关于移民搬迁工作文件证实,移民搬迁各级政府、各负责部门的工作职责,移民搬迁的条件对象。要求镇政府入户调查,实地走访,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在所在村进行二次公示,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移民搬迁对象确认不实、有误,把关不严,故意隐瞒,欺哄上级,冒充移民搬迁对象骗取资金的,查明情况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移民搬迁名单、资料证实,某某镇XX村委会及某某镇人民政府上报的XX村移民搬迁名单中,王某某等12户属于自建户,均不符合移民搬迁政策。上报的移民搬迁资料主要包含移民搬迁对象审批表、搬迁申请。(5)移民搬迁资金拨付情况及资料、票据证实,2012年XX村33户移民搬迁补助资金已经全部拨付到位。包含不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12户农户每户5万元,共计60万元。(6)发放农户建房补助款表证实,XX村已经向夏XX等11户不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农户各户发放了1万元移民搬迁补助款,其余款项留村上暂未发放。(7)移民搬迁款去向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不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12户共套取移民搬迁补助款60万元,除给11户各户发放1万元计11万元外,其余49万元XX村已全部用于修建移民搬迁房了;同时证明,因段XX、陈XX常年在外务工,至今未归,无法取证。(8)悔过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认错,表示悔过。2、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某某镇副镇长,担任移民搬迁办公室主任,负责镇移民搬迁工作,具体的工作,由吕某某负责。由于自己工作失误,将不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12户农户上报为移民搬迁户并通过审核,使国家移民搬迁专项资金损失60万元。(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某某镇移民搬迁工作由杨X、吕某某负责,移民搬迁户享受的补助款已经全部拨付到位。(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镇XX村12户不符合移民搬迁政策的农户一事,自己不知情,案发后杨X、吕某某给汇报才知道此事,移民搬迁补贴款已经全部拨付到位。(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镇在移民搬迁工作中,并没有给汇报过有12户不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事。(5)证人夏甲某、夏乙某、侯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她们村有12户不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农户的情况,给吕某某、杨某汇报过,二人没有提出异议,最终使这12户移民搬迁补偿款60万元全部发放到位。(6)证人夏乙某、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与证人夏甲某的证言一致。(7)证人陈某某等11名证人(不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11户)均证实,自己家房屋系自建,不符合移民搬迁条件,2012年享受了国家移民搬迁政策,村上给了1万元补助款的事实。3、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证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某某镇移民搬迁工作中,不依法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将不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农户资料上报为移民搬迁户并审核通过,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己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敬一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