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