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8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