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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梅芳与被执行人叶正贵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梅芳,叶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梅芳,女,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叶正贵,男,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欧阳梅芳与被执行人叶正贵离婚纠纷一案,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叶正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正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欧阳梅芳支付养老保险金80000元。未查到其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欧阳梅芳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赵厚陆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清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