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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敏与张看、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张看,丁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45-1号原告:张敏,女,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张看,男,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丁丽丽,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张看、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5300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 判 长  来振乾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