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昌执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昌图县某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昌图县某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昌执字第454-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锡伯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西丰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厂。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05)昌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3日,以(2006)昌执字第04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昌图县某某厂厂房及设施,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11月20日履行我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昌图县某某厂厂房及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