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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倪行明与陈岑、臧锦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行明,陈岑,臧锦红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2096号原告倪行明。被告陈岑,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臧锦红,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倪行明诉被告陈岑、臧锦红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瑶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行明诉称,(2014)泗商初字第064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陈岑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但是被告陈岑至今没有履行。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查封两被告共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金地如意里小区5幢5-606室(跃层)的房屋。两被告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25日协议离婚,但是被告对原告所负的债务发生于两被告离婚后,原告无法证明两被告系为了躲避债务而虚假离婚,无法追加被告臧锦红为被执行人。因被告陈岑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必须确定被告陈岑享有的产权份额后方可执行。故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陈岑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且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行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减半收取2900元,退还原告倪行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妍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