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云与被告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云,尹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07-1号原告张忠云,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尹涛,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云与被告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尹涛所有的证号为莱国用(2005)第0175号土地使用权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海庙港区的土地一宗,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尹涛所有的证号为莱国用(2005)第0175号土地使用权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海庙港区的土地一宗。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出租、赠与,由被告尹涛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绍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