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马运祥与李秀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祥,李秀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68号原告马运祥。被告李秀兰,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街新华家园12栋2203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01196501281320。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祥与被告李秀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运祥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运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晓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仕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