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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马运祥与李秀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祥,李秀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68号原告马运祥。被告李秀兰,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街新华家园12栋2203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01196501281320。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祥与被告李秀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运祥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运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晓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仕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