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监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建德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06民监23号王建德:你因与刘德利、刘玉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以刘德利、刘玉良将房屋东夹道东边斜坡的部分挖掉侵犯了你正常的通行权、要求恢复原状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2013)烟民四终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复查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关系。本案中,刘德利所挖的地段系一斜坡,通过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的现场勘验情况、双方当事人陈述、村委证明及原房主孙修同的证人证言综合认定,你没有证据证实所挖的斜坡是你房屋的历史通道,故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