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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酿溪镇乐华商行与被执行人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新法执字第220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邵县酿溪镇乐华商行与被执行人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邵县酿溪镇乐华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孙志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