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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晶春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473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曾因犯抢夺罪,2007年4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见被害人杨某途经此处,便趁其不备将杨某的一对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耳环价值人民币1476元。2、2015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见被害人葛某途经此处,便趁其不备将葛某的一对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耳环价值人民币1069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杨某、葛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抢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以深龙检量建[2015]510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雄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晶晶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