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昌邑创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昌邑创发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昌邑创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昌邑市都昌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隋中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雪,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庆梅,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南关村。法定代表人:于克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芹,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岩松,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昌邑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昌邑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