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庞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437号原告庞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智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