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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庞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437号原告庞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智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