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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民初77号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77号原告蒋某某。被告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衡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