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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郊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尹作青申请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作青,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郊字第322号(2015)香执郊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尹作青,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靠河寨。法定代表人刘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作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1.5万元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守军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代理审判员  陈 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