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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穆丰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吉林市力强机械化工处、艾建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36号原告:穆丰,男,1971年4月10日,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148号楼。法定代表人:白永广。被告:吉林市力强机械化工处,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13号。法定代表人:韩淑兰。被告:艾建河,男,1963年11月10日生,住吉林市大绥河镇治新村十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吉林市力强机械化工处、艾建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穆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诗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