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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21号原告:曹某某,女,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孙某某,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华卫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