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21号原告:曹某某,女,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孙某某,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华卫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