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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何六清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82号罪犯何六清,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赤水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厦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六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六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何六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六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七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五点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何六清此次减刑未缴交个人财产。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何六清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执行,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何六清系病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何六清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执行,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六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