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郭光飞与杨雨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光飞,杨雨潇,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29号申请人郭光飞,男,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现住神木县。被申请人杨雨潇,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镇。被申请人高娜,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镇,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申请人郭光飞与被申请人杨雨潇、高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杨雨潇、高娜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卫校路南恒电家苑的房屋(予以查封。陕西银鑫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杨雨潇、高娜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卫校路南恒电家苑的房屋。二、财产所有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