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友珍、程晟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监1号原审原告黄友珍、程晟与原审被告朱竹生、第三人程雪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衢柯执异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詹黎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琼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