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仲根化纤门市部与杨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大唐仲根化纤门市部,杨建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747号原告:诸暨市大唐仲根化纤门市部,住所地诸暨市大唐轻纺袜业城B区730号。经营者:郦仲根。被告:杨建永。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大唐仲根化纤门市部与被告杨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大唐仲根化纤门市部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大唐仲根化纤门市部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大唐仲根化纤门市部撤回对被告杨建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7元,依法减半收取573.50元,由原告诸暨市大唐仲根化纤门市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