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广礼与李开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礼,李开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14号原告刘广礼。被告李开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礼诉被告李开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礼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礼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