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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广礼与李开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礼,李开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14号原告刘广礼。被告李开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礼诉被告李开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礼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礼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