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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6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姜国安与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安,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894号原告姜国安。委托代理人曾志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A座10楼)。法定代表人刘奇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安诉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国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国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83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553元,由原告姜国安负担。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