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