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阳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王德兰申请执行王恒昆、赵庆能故意伤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兰,王恒昆,赵庆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阳民初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兰,女,1963年4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恒昆,男,,1991年11月28日生被执行人:赵庆能,男,1980年8月12日生王德兰申请执行王恒昆、赵庆能故意伤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计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4)昭阳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黄跃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铁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