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冯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山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宁国,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5)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孙宁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5日9时许,在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金鼎宾馆门前道路上,被告人冯某因逃避执法检查,驾驶面包车将挡在车前的被害人王某撞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之伤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9时许,在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金鼎宾馆门前道路上,因被告人冯某非法运营,其为逃避执法检查,遂驾驶面包车将挡在车前的被害人王某(协助检查)撞伤。被害人王某之伤构成轻伤二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冯某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其他别无争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王某配合执法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时,站在一辆面包车前面。其要求面包车司机下车,司机不配合,开车顶着王某向前走了五六米的经过;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给其打电话称配合执法局工作时被人撞了。其和张继敏、许某到了天外村肯德基对面的路上,看到王某在一辆面包车前面地上坐着,旁边有执法局的人员。面包车上有一名30多岁男子,车没有熄火。其让对方下车而对方不下,其与许某、张继敏将对方强行拉下去,拽到了办公室的经过;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张某、张继敏称王某配合执法局工作时被人撞了。到了天外村肯德基对面的路上,看到王某在一辆面包车前面地上坐着,旁边有执法局的人员。面包车上有一名30多岁男子,车没有熄火。张某让对方下车而对方不下,张某和其与张继敏将对方强行拉下去,拽到了办公室的经过;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配合执法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时,站在一辆面包车前面。执法大队人员要求对方下车,对方不配合,并且顶着其向前走了七八米致其受伤的经过;5、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5日9时许,执法大队的人与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查非法营运的车辆,查到其时执法人员要求其下车,其怕被扣车,就开车往前走,撞到了站在车辆正前方的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把对方往前顶着走了几米的经过;6、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出具的公(泰山)伤鉴(法)字(2015)04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外伤致右侧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冯某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8、报案证明、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系董某报案称冯某开车撞伤了王某;9、到案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出警后,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冯某抓获归案;10、和解协议书、收款条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及赔偿款已支付,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玉贤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刘庆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