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5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大统华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大统华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575-1号原告: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邵贤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孝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伊在中,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大统华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叔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晶晶,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统华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5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安徽大统华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蚌埠中山支行13×××73的账号。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大统华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蚌埠中山支行13×××73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