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08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陈朝章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章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朝章,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朝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焦名源、被告人陈朝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朝章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处,从被害人马某某遗留在ATM机中的银行卡内取出人民币5000元后逃匿,并将该银行卡丢弃。2015年6月11日20时,被告人陈朝章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海口市公安局海甸派出所投案。2015年6月19日,陈朝章将人民币5000元退还马祥飞,取得马某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朝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及报案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马某某的银行流水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告人陈朝章的供述,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朝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朝章经传唤,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被告人陈朝章已将50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朝章具有自首情节及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陈朝章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朝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nvqhl6syxknm1brk08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李启文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郝恩琳速录员王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