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潘晓云与被告大庆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云,大庆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商初字第293号原告潘晓云,女,1964年10月03日生,汉族。被告大庆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衣富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云与被告大庆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71.00元,由原告负担15086.00元。余款返原告。审 判 员 于水祥人民陪审员 丛云生人民陪审员 赵广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首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