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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563号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东,该单位员工。被告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鄯善县。法定代表人刘庆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