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丹云与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悦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丹云,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悦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董悦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30号上诉人:徐丹云,女,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被上诉人: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邓光伟,董事长。原审被告:成都悦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董悦强。原审被告:董悦强,男,汉族,1980年1月2日生,住浙江省海宁市。上诉人徐丹云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悦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董悦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徐丹云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陶田源代理审判员 谈光丽代理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奕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