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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兵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兵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84号罪犯刘兵华,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扶沟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集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兵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兵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刘兵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兵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一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八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兵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兵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