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建光与被执行人党军、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光,党军,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28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光,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党军,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刘红霞,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周建光与被执行人党军、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周建光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