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旺同创木业有限公司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河北鑫旺同创木业有限公司,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永旺,王永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03号申请人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良。被申请人河北鑫旺同创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旺。被申请人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申请人王永旺。被申请人王永宣。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鑫旺同创木业有限公司、夏津县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永旺、王永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鑫旺同创木业有限公司、夏津县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永旺、王永宣款项1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