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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滑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文广与冯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广,冯连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滑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张文广,男,1968年07月24日生。被申请人:冯连军,男,1974年09月13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连军驾驶的豫E856**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5000元及张文周所有的豫E219**号小型轿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连军驾驶的豫E856**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