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谦与杭州励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谦,杭州励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77号原告:王谦。委托代理人:胡伟,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励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号201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俞威杰。原告王谦与被告杭州励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原、被告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即本案争议标的为借款人负有的向贷款人归还借款的义务,依法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在浙江省江山市,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江山市,且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区,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陶舒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华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