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刑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罪犯李建明非法拘禁减刑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明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172号罪犯李建明,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李建明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以(2014)尧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李建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1次,嘉奖1次,余2.5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旭辉审 判 员  孙 锐人民陪审员  马志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