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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浩然诉被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然,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张浩然,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世飞,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军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浩然诉被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2016年1月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返还原物纠纷,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告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原告不具备提起返还原物之诉的主体资格。该案应当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取回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原告认为被告强行取回标的物构成侵权,要求被告返还标的物和赔偿损失,而被告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中辩称原告未付清全部货款前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原告不具备提起侵权之诉的主体资格。本案被告的取回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通过法庭调查进行查明,但可以确认的是本案属于侵权之诉,而非被告辩称的合同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志明审 判 员 :包毕力格人民陪审员 :王 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巴 德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