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商)初字第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文国与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国,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1592号原告:张文国,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飞,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经理,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国诉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越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人民陪审员  门朝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池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