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商)初字第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文国与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国,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1592号原告:张文国,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飞,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经理,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国诉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越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人民陪审员 门朝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池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