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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邓雪荣,袁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569-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丰贤。被执行人: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邓雪荣,男,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袁桃英,女,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邓雪荣、袁桃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邓雪荣、袁桃英银行存款570.0223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