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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严叻俊、刘月平等与孟祥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叻俊,刘月平,王有军,王有刚,王有森,王有记,王爱英,王爱民,孟祥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63号原告严叻俊,女,1933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系王发合之母。原告刘月平,女,1951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发合之妻。原告王有军,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发合长子。原告王有刚,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冠县。系王发合次子。原告王有森,男,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冠县。系王发合三子。原告王有记,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发合四子。原告王爱英,女,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冠县。系王发合长女。原告王爱民,女,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冠县。系王发合次女。被告孟祥威,男,1964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严叻俊、刘月平、王有军、王有刚、王有森、王有记、王爱英、王爱民诉被告孟祥威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孟祥威的豫J×××××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孟祥威的豫J×××××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