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秀梅诉吴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梅,吴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22号原告:黄秀梅,女,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吴天云,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梅与被告吴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秀梅以该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已无诉讼必要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天云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7元,由原告黄秀梅负担。审判员 刘曰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丘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