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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和谐汽车修理厂与汪武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盘龙区和谐汽车修理厂,汪武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和谐汽车修理厂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黑龙潭省军区干休所旁经营者:孟兴翠,女,汉族,1975年9月28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汪武友,男,汉族,1984年4月1日,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408号负责人:杨荣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和谐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汪武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和谐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和谐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汪武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汪武友向原告赔偿35000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和谐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起瑞遥审 判 员  施晶晶人民陪审员  杨继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红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