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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孙某3等人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97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1,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孙某2,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孙某3,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孙某1与孙某2、孙某3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某2、孙某3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孙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2、孙某3支付拆迁安置款57496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81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3的配偶李三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广场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9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