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1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某近亲属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组成合议庭,一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筱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东台市溱东镇鲍南村路段,与前方步行的被害人朱某、徐某甲相撞,朱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部分损失。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交通肇事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台市溱东镇苏陈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鲍南村路段,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朱某、徐某甲相撞,致被害人朱某、徐某甲受伤,被害人朱某经姜堰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2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辩护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调解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祝 菁审 判 员 施 展人民陪审员 许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佳婷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