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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腊容与汪凯、汪素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凯,张腊容,汪素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腊容。原审被告:汪素平。上诉人汪凯为与被上诉人张腊容、原审被告汪素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团风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须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汪凯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员  林 俊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