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初二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周年胜与曾德安、张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年胜,曾德安,张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初二字第1513号原告周年胜。被告曾德安。被告张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年胜与被告曾德安、张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年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德安、张志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年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年胜撤回对被告曾德安、张志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周年胜负担。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