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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临安锦城友谊建材装潢经营部与张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锦城友谊建材装潢经营部,张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3115号原告:临安锦城友谊建材装潢经营部。经营者:王勤华。被告:张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锦城友谊建材装潢经营部诉被告张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锦城友谊建材装潢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安锦城友谊建材装潢经营部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王潇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陈 菲 关注公众号“”